关于征收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烟残联〔2011〕13号
市直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直、芝罘区各企业单位,中央、省、外地驻芝罘区、莱山区各单位: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社会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国务院二〇〇七年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烟台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办法》和市残联、地税局、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方式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将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市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直、芝罘区各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外商)驻烟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中央、省、外地驻芝罘区、莱山区各单位。
二、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职工年末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相应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在职职工年末人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芝罘区职工年人均工资27680元;没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每人/年415元核定应缴保障金数。
三、征收办法
1.凡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请于4月20日至6月30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到市行政审批中心(菜市街46号,烟中宾馆附楼)四楼残联窗口进行年审确认,再按缴款通知书核定数额于7月31日前到地税部门缴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单位,将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处理,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人数,直接核算并足额征收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有约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2.市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外地驻芝罘区、莱山区的机关、事业单位,请于7月份携带相关材料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四楼残联窗口进行年审确认,再按缴款通知书核定数额于8月底前一次性缴纳。
3.年审材料
(1)2010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年报表》及企业2010年12月份原始会计凭证(内含企业职工工资表);没有《劳动情况年报表》的单位携带企业2010年12月份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及企业原始会计凭证(内含职工工资表)。
(2)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3)同一系统需要统一年审的单位(必须是同一法人代表),携带所有年审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缓免缴条件
符合缓、免缴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免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烟残联〔2002〕24号)文件要求,备好证明材料报市行政审批中心四楼残联窗口审核。
五、处罚措施
逾期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将依据《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由烟台市人民政府委托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以欠缴数额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咨询电话:6631575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