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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201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月15日起开征  
 
发表时间:2013-05-09 9:59
来源:
 
 
  烟台市201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将于5月15日起全面启动,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相应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四楼残联窗口进行年审确认,再按缴款通知书核定数额到地税部门缴纳。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将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处理,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人数,直接核算并足额征收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劳务派遣(劳务代理或人力资源等性质)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合同或协议中有约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劳务派遣(劳务代理或人力资源等性质)单位承担。市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外地驻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四楼残联窗口进行年审确认并缴纳。

   年审时需提供是材料:用人单位2012年12月份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及用人单位2012年6月份、12月份原始会计凭证,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职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同一系统(集团)需要统一年审的用人单位,还需携带所有年审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依据《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由烟台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行政处理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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