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政策

发布日期:2024-01-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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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依据:《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烟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 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烟台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烟残联[2021]23 号)

2.政策解读:(1)辅助性就业机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或其附设机构,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 适当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 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难题,走出困境、融入社会。(2)机构  安置残疾人条件:本地户籍就业年龄段的 3 类(智力、精 神、重度肢体)残疾人(其中,残疾军人的标准为:智力、 精神 1-8 级,肢体 1-3 级)。安置的残疾人应有就业意愿, 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有法 定监护人、抚养人,未办理提前领取居民养老金待遇手续的 残疾人。(3)机构建设标准:机构有符合残疾人劳动能力  特点、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开展劳动生产 6 个月以上, 就业残疾人总数不少于 5 人;除具备辅助性就业功能外,应 具有适合残疾人的生活、工作无障碍环境、设施及对应的文 化娱乐、餐饮、卫生等功能室;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规模配备一定比例管理人员,聘请专业医务人员或依托当地卫生保障机构,做好辅助性就业期间残疾人医疗服务保障工作;机 构与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 6 个月以上的相关协议,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人平均每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1/4 的报酬(此报酬可不计入残疾人低保家庭收 入),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4)机构认定及奖励标 准:机构于每年 7 月 31 日前, 向所在地区市残联提出书面  申请,区市残联于当年 8 月 31 日前对符合区市级奖励条件  的机构进行公示,并按照规定要求实施奖励。安置 3 类残疾 人 5 人以上的机构,第一年一次性给予 5 万元扶持资金;从 第二年起,对 3 类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 350 元标准,给予机构运营补贴。

3.执行年限:执行期限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4.面向群体:(1)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附设机构;(2)就业年龄段的 3 类(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

5.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市残联 0535-6883353


编辑:残联